| 索引号: | 1137110000422268XE/2025-000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日照市海洋发展局 | 组配分类: | 文件解读 |
| 标题: | 发布会解读:《日照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
|
发布会解读:《日照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
|
||||
|
主持人 记者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海洋发展局局长董建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琳,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院长魏陆海,共同向大家解读《日照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董建华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董建华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海洋发展工作的关心关注与大力支持。下面,我就《日照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做好海域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平稳增长,但是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近海传统和新兴海洋产业用海需求持续增大,海域空间资源稀缺性日益凸显。在传统的“平面化”用海管理模式下,同一海域空间范围内仅设置一个海域使用权,水面、水体、海床等资源难以实现多元兼容利用,海域空间资源的立体性和多功能性未得到有效发挥,甚至部分区域的空间资源浪费较为严重。 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海域作为“立体空间资源”的产权属性,通过构建“水面、水体、海床”垂直分层的产权体系,为实现海域资源“向立体要效益”提供了制度可能。同时明确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市海洋发展局联合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日照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已正式印发,有效期为2年。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从实施范围、工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立体分层设权范围。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等经营活动不存在冲突的用海进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同时,经严格论证,若其他用海活动满足立体分层设权条件,亦可开展立体分层设权。二是建立我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审批、登记机制。明确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的出让方式及出让程序,包括按审批方式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同情形及办理程序,以及对受理途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做出了细化规定。三是明确立体分层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原则,对同一垂直海域内,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用海项目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三、主要特色 《实施方案》在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基础上,立足日照发展实际,提出了彰显地方特色的工作举措。 一是立体分层设权范围方面。明确将“风电、光伏、游憩”纳入立体分层设权范围。在《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基础上,参考《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海洋局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风电、旅游用海需求实际,明确鼓励对“风电、光伏、游憩”进行立体复合利用。 二是在生态补偿方面。要求海上风电、光伏等开展工程性建设的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项目用海获批后,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是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要求“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的审批、使用和海域使用金缴纳等的监管。 《日照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是深化海域物权制度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将推动海域管理模式从“平面”向“立体”、从“二维”向“三维”的转变,对于缓解用海矛盾、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市海洋发展局将与市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继续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机制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充分发挥我市海域资源效益,为日照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董建华局长的介绍。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日照新闻记者 问题一:刚才提到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这一概念,能否再为我们进一步解读一下呢? 董建华 感谢您的提问。 首先,理解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关键要把握其“立体空间产权”的核心属性。传统海域管理是平面化的“一刀切”模式,一片海域只能由一个主体使用。而海域是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内的立体空间,不同的立体空间分布着不同的海域资源,若某用海活动仅排他性使用特定立体空间,且海域内其他立体空间仍具备可独立使用的条件,可仅对其使用的海域立体空间设立海域使用权,使同一海域可兼容多个用海活动,实现“一片海域、多层利用”的管理新模式。比如,水面上,可以开发电力工业用海、旅游娱乐用海、路桥用海等项目;水体部分可以发展渔业养殖;海床上,可以建设电缆管道、人工鱼礁等工程;底土层,则可以做海底隧道。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以实现海域立体化、精细化管理和开发。这既化解了海域资源稀缺性与用海需求增长的矛盾,又通过精细划分产权,让每一层空间都产生经济价值,真正做到“向立体要效益”。 其次,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用海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条件,对于彻底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活动,以及海砂开采等排他性强或涉及安全生产需求的开发行为,均不适用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制度。同时明确,其他用海活动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为其他不同类型用海活动探索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预留了政策“接口”。 我的回答结束,谢谢。 日照日报记者 问题二:请问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需要如何办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环节呢? 赵琳 感谢您的提问。 《实施方案》中对不同情形下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权途径进行了细化。其中,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需通过审批方式取得,由海域所在沿海区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受理,沿海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用海审查并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时,在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审批过程中,我们对申请材料、利益协调、海域论证和审查程序有了新要求: 一是海籍调查时要精确。海籍调查表和宗海界址图、立体空间示意图等是提出用海申请的必要材料,要按照相关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范围界定指南编写和绘制。界定宗海的立体空间范围时,通常以项目主体工程占用的海域空间,或是用海活动主要利用的海域空间为依据。在界定过程中,会按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对用海空间进行分层划分,并且明确其高程与深度的范围。 二是利益协调要充分到位。在已设定海域新增立体分层设权的,必须征得已设权海域使用人的同意且不得危及相邻海域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有关用海活动的安全。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须与相邻及同一海域其他海域使用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以及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 三是海域使用论证要充分。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申请的重要依据。新增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等管控政策要求。项目还需论证用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详细研究施工工艺、用海方式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机制,科学评估项目风险、平面与竖向空间布局以及环境影响等关键要素,从而为用海审批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四是不动产登记程序要规范。在已确权登记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我的回答结束,谢谢。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问题三:请问《实施方案》印发前,已确权用海的海域是否会因为海域分层而多交钱呢? 魏陆海 感谢您的提问。关于已确权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是否会因海域分层而增加的问题,《实施方案》已有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项目,我们实行 “一物一权、一证一缴”,也就是说同一海域里的每个项目,都看作独立的征收对象,根据各自的用海方式,按规定分别缴费。大家放心,《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确权的用海项目,还是根据原来的海域使用权证,遵循“一证一缴”的原则缴费,标准不变。 其次,如果涉及到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情况,分两类情况处理: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施行之前确权的项目,即便因为立体分层需要调整空间范围信息,也不属于调整用海方案,继续按原来的标准缴费;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施行之后确权的项目,若需要调整空间信息,或者是新确权的项目,就按现在的规定标准征收。当然,若国家调整了征收标准,我们会严格按新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政策设计的核心是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不会因为立体分层设权让已确权用海主体增加海域使用金,请大家放心。 我的回答结束,谢谢。 主持人 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大家如果有其他内容需要了解,请与市海洋发展局海域海岛管理科联系,电话:8816659。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三位嘉宾,感谢记者朋友!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